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規范保健食品標簽和說明書,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保健食品,其標簽和說明書應當符合本規定要求。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保健食品標簽是指保健食品包裝上印有或者貼有的內容。
說明書是指對產品名稱、保健功能、保存條件與保質期、適宜人群與食用方法、生產者等相關信息的介紹。
第四條 保健食品包裝應當按照規定印有或者貼有標簽,產品最小銷售包裝應當附有說明書。
第五條 標簽和說明書的內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
第六條 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持有者對產品標簽和說明書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七條 保健食品標簽和說明書中應當標注產品名稱、主要原料、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食用方法及食用量、規格、保質期、貯藏方法、注意事項、生產企業名稱、地址、生產許可證號、聯系方式。
進口保健食品還應當標明生產國(地區)和經營企業的名稱、地址。
保健食品標簽還應當標注保健食品標志及保健食品批準文號、生產日期、批號、凈含量等。
第八條 保健食品標簽和說明書不得標注明示或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或以虛假、夸張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符號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標準禁止標注的內容。
第九條 保健食品標簽和說明書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文字應當清晰、醒目、持久、真實準確、通俗易懂、科學合法。字體和背景、底色應采用對比色。
(二)保健食品標簽和說明書的標注涉及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內容的,應當與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內容和順序一致。
(三)應當使用規范的漢字,進口保健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和說明書。
(四)計量單位采用國家法定的計量單位。
(五)不得以誤導性的文字、圖形、符號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的相似或相同。
(六)標簽不得與包裝物(容器)分離。不得以粘貼、剪切、涂改等方式進行修改或者補充。
第十條 保健食品標簽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健食品標簽最大展示面積版面應當標注保健食品標志、保健食品名稱和本品不能代替藥物等警示性內容。
(二)保健食品標志應當標注在版面的左上角,顏色為藍色,當版面的表面積大于100平方厘米時,保健食品標志最寬處的寬度不得小于2厘米。
(三)保健食品名稱不得擅自添加其它的商標或商品名。名稱字體可大小有別,字體以面積計差異不得大于2倍,應當大于其它內容的文字。除名稱外,可以使用漢語拼音、少數民族文字或外文,應當與漢字有直接的對應關系,且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
(四)“不適宜人群”的字體應略大于“適宜人群”字體。
(五)生產企業名稱、地址的標注應當與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企業名稱、地址一致。委托生產的保健食品,應當分別標注委托企業、受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及受委托企業的生產許可證證號;生產企業注冊地和生產(辦公地)不在同一地址的,應分別標注。
(六)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大于35cm2時,標注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七)保質期若標注到日,應當為起算日期對應年月日的前一天;若標注到月,應當為起算月份對應年月的前一月。
(八)聯系方式除標注郵政地址、郵編外,還應標注以下至少一項內容:電話、傳真、銷售熱線、網絡聯系方式等。
第十一條 非獨立銷售包裝,其標簽至少應當標注產品名稱、規格、生產日期或批號、保質期。
用于運輸、貯藏的外包裝,其標簽至少應當標注保健食品標志或“保健食品”字樣、產品名稱、批準文號、規格、貯藏方法、生產日期或產品批號、保質期、生產企業。
第十二條 營養素補充劑產品還應當在產品名稱后標注“營養素補充劑”字樣,并在標簽及說明書保健功能項中注明“補充某某營養素”,除此之外不得聲稱特定保健功能。
第十三條 本規定未作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實行。原《保健食品標識規定》及其附件同時廢止。
附件2:
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標注指南
(征求意見稿)
為指導規范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內容,根據《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管理規定》,制定本指南。
一、產品名稱
(一)與保健食品批準證書的名稱一致。
(二)對于橫版標簽應標注在標簽主要展示版面的三分之一范圍內位置標出;對于豎版標簽應標注在標簽主要展示版面的右三分之一范圍內位置。
(三)進口保健食品除標注中文名稱外,還應與外文名稱對應。
(四)應當使用規范的漢字。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藝術字,包括手書體字、美術字、變體字、篆書、隸書、草書等,應當書寫正確,易于辨認。可以使用漢語拼音、少數民族文字或外文,應當與漢字有直接的對應關系。
二、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或者進口產品經營企業地址
保健食品標簽和說明書標注的生產企業或進口產品的經營企業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能夠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名稱、地址。標注的生產企業名稱、地址應當與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企業名稱、地址一致。
(一)委托生產的保健食品,應當分別標注委托企業、受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及生產許可證證號。
(二)標注的生產企業注冊地和生產(辦公地)不在同一地址的,應分別標注。
三、生產日期、有效期
(一)應按年、月、日的順序標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順序標示,應注明日期標示順序。
(二)年代號一般應標示4位數字,小包裝食品也可以標示2位數字。月、日應表示2位數字。
(三)可用空格、斜線、連字符、句點等符號分隔,或不用分隔符。
示例: XXXX年XX月XX日;XXXX XX XX; XXXX/XX/XX; XXXXXXXX
四、凈含量和規格
凈含量和規格標注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的標注要求予以標注。
五、保健食品標識及批準文號
保健食品標志與保健食品批準文號應并排或上下排列,清晰易識別。
六、其他內容
(一)經電離輻射處理過的保健食品,應當在“主要展示版面”的保健食品名稱附近標注“輻照食品”或“本品經輻照”字樣。經電離輻射處理過的任何配料,應當在配料表中的該配料名稱后標明“經輻照”字樣。
(二)產品凈含量及包裝規格應與產品名稱在包裝物或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標注,且應與主要展示版面的底線相平行。
同一包裝內含有多個單件包裝時,大包裝在標注凈含量的同時還應標注包裝規格。包裝規格的標注應由單件產品凈含量和件數組成,或只標注件數,可不標注“規格”字樣。單件保健食品的規格即指凈含量。
七、保健食品說明書基本格式
XXXX(產品名稱)說明書
可對產品作簡要介紹,介紹的內容應當科學、準確、真實。只可宣傳產品已被批準的保健功能。(應與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所載明內容一致)
[保健食品名稱]
[主要原輔料] 按配方書寫順序列出所有的原、輔料。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任何原輔料,應當加以說明。
[功效成分或標志性成分及含量] 按最小食用單元(如每片、膠囊、包、支、瓶等)或每100g、100ml列出所含的功效成分或標志性成分名稱及含量。
[保健功能] 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的保健食品功能書寫。
[適宜人群] 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布的保健食品功能評價指導原則中相關內容書寫。
[不適宜人群] 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布的保健食品功能評價指導原則中相關內容書寫。
[食用方法和食用量] 以“每次xx(重量或容量單位,如g、mg、ml等),每日xx次”表示,或以“每次xx(相應的計數單位,如片、膠囊、包、支、瓶等),每日xx次”。
[產品規格] 標注最小食用單元的凈含量。按各品種的質量標準的規定書寫。
(1) 液態保健食品:用體積,單位為毫升或ml;
(2) 固態與半固態保健食品:用質量,單位為毫克、克或mg、g;
(3) 如有內包裝的產品,如膠囊(軟膠囊)等,其質量系指內容物的質量)。
[保質期] 標注格式為“保質期XX個月”或者“保質期至XXXX年XX月XX日”;也可以用數字和其他符號表示為“保質期至XXXX.XX.”或者“在XXXX/XX/XX之前食(飲)用”等。
[貯藏方法] 標注貯藏條件和貯藏方式。
[注意事項] 標注“本品不能代替藥物”等。
[生產企業]
[生產許可證號]
[生產企業地址]
[生產企業電話]
[郵政地址]
[郵編]
[產地] 明確到地級市